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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书热评:从法律角度解读美团被罚34.42亿元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因此美团的行为滥用了其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紫金财经10月11日消息 美团作为中国领先的生活服务电子商务平台,拥有美团大众点评、美团外卖等消费者熟知App,服务涵盖餐饮、外卖、打车、共享单车等200多个品类。



但刚刚,美团被相关部门处罚了34.42亿元,怎么回事呢?



据相关报道,自2018年以来,美团滥用在中国境内网络餐饮外卖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以实施差别费率、拖延商家上线等方式,促使平台内商家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并通过收取独家合作保证金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惩罚性措施,保障“二选一”行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美团利用商家对平台的依赖性,采用多种手段促使平台内商家“二选一”,这种行为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行为,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妨碍了市场资源要素自由流动,削弱平台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损害平台内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明确规定,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因此美团的行为滥用了其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而根据相关的法律责任,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应由反垄断的执法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最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美团停止违法行为,全额退还独家合作保证金12.89亿元,并处以其2020年中国境内销售额1147.48亿元3%的罚款,计34.42亿元。同时,向美团发出《行政指导书》,要求其围绕完善平台佣金收费机制和算法规则、维护平台内中小餐饮商家合法利益、加强外卖骑手合法权益保护等进行全面整改,并连续三年向市场监管总局提交自查合规报告,确保整改到位,实现规范创新健康持续发展。



对此,美团也进行回应:表示全面深入自查整改,杜绝“二选一”。希望美团以此为戒,依法合规经营,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自己力量。(作者:李可书博士,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