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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书热评:“天降“巨额罚款,乐视在劫难逃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处以募集资金百分之五即2.4亿元罚款;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对其处以2.4亿元罚款。





紫金财经4月29日消息 乐视网,一款致力于视频产业、内容产业和智能终端的平台,涵盖互联网视频、影视制作与发行等。曾经的乐视网,业务发展的如火如荼,称其为人人知晓的视频软件并不为过。但如今,2.4亿元的巨额罚款,落在乐视网的身上,巨额罚款的原因从何而来呢?



据相关报道,经查明,乐视网及其相关责任人贾跃亭等存在五项违法事实:



一是乐视网于2007年至2016年财务造假,其报送、披露的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简称 IPO)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是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三是乐视网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四是乐视网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



五是乐视网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版)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版)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相关部门对乐视网2007年至2016年连续十年财务造假,致使2010年报送和披露的IPO申报材料、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未依法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行为以及对贾跃亭、贾某芳履行承诺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对乐视网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贾跃亭罚款90万元。



对2016年乐视网非公开发行欺诈发行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处以募集资金百分之五即2.4亿元罚款;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对其处以2.4亿元罚款。



综上,北京证监局对乐视网合计罚款2.406亿元,对贾跃亭合计罚款2.412亿元。



巨额的罚款对于乐视网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但根据2014版《证券法》的规定,对于非公开发行的欺诈发行行为,处以募集资金的百分之五,也就是说2.4亿元只是其募集资金的百分之五,由此推算,乐视网从股民的身上募集的资金是可是48亿元啊,募集48亿,罚款2.4亿,而且已经是2014版《证券法》的顶格处罚,这样的罚款比例,想想也不足以震慑那些想要欺诈发行的公司。



新《证券法》在2020年3月1日施行,根据新《证券法》,对于欺诈发行,最高罚款可达到募集资金的一倍,这样的话,股民的利益毫无疑问将得到更好地保护,再进行欺诈发行的行为,就要算算违法成本了,对于规范公司的发行行为有着很强的震慑作用。(作者:李可书博士,中国商业文化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