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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迪律师说法:虚拟财产知多少?

随着网络生活的不断普及,深入到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如与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某博账号、某音账号、某信账号等,因此引发相关账号归属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紫金财经5月18日消息 近日,家住北京的一对夫妻经法院判决离婚,一年多后,他们因为一个社交账号再次到法院提起了诉讼。案情信息显示,杨某(男方)为该账号的注册人,徐某(女方)为实际运营者。因此,徐某请求法院将注册账号判归自己所有。经法院调解,双方对账号处置达成共识,平台将账号变更至女方名下。



以上案件中涉及社交账号是否属于财产?答案是肯定的,这个问题随着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对财产的范围有一定的扩大,从法律上应当做与时俱进的扩大解释,因此它属于财产。那么属于什么样的财产呢,会涉及较新的一个概念,其实这个问题在互联网刚兴起时候我们就遇到过游戏装备被盗的案件,那时还有没有虚拟财产的概念,现如今法律上有了相关虚拟财产的概念,因此,本案的社交账号属于虚拟财产是明确的。那么虚拟财产包括哪些呢?一般来讲,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由于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具有转化为可衡量的物质价值的虚拟世界(网络世界)的财物,随着元宇宙、平行世界的到来,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因此《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随着网络生活的不断普及,深入到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如与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某博账号、某音账号、某信账号等,因此引发相关账号归属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现实生活中通常存在注册人和实际运营人分离的情形,因工作关系等方面有较为明确分工的还比较好区分和切割。像本案中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杨某(男方)为该账号的注册人,徐某(女方)为实际运营者的情形,理论上该账号应属于虚拟财产,且具有一定价值的夫妻共同财产。但依据物尽其用,并且使其发挥实际效果,不浪费资源的角度,又根据账号使用协议等因素的考虑,最后通过协商的方式,双方对账号处置达成共识,平台将账号变更至女方名下的做法是值得鼓励的,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也迪律师建议:在社会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的当下,摒弃不合时宜的传统思想,在婚前、婚后对自己的财产(包括虚拟的和现实的财产)进行梳理作出合理的约定或处分,或许是更好的保护了彼此的甜美爱情和幸福生活。除了不断更新与时俱进的知识外,加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尊法、用法不仅是保护自己,推动社会法治文明环境建设,同时也是您实实在在的爱情保鲜剂。(作者:吴振华,毕业于北京大学,北京也迪律师事务所创始人。)